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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大学章程
2015-10-12 09:30 校办公室  校办


序言


    天津外国语大学是天津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之一是始建于1921 年的天津工商大学,主体前身是1964 年成立的秦皇岛外语专科学校,后更名为河北外国语专科学校、天津外国语专科学校。1970 年,与其他院校合并组成天津师范学院。1974 年,经国务院科教组批准,学校恢复并改名为天津外国语学院。2010 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天津外国语大学。建校以来,学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实际,秉承“中外求索,德业竞进”的校训,确立了“以人为本,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以特色发展带动内涵发展促进和谐发展”的战略方针,“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培养目标,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外国语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外国语大学,简称“天津外大”、“天外”;英文校名为Tianjin Foreign Studies University,缩写为“TFSU”。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 号,设有马场道校区和滨海校区(滨海新区大港学府路60号)。
    第四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遵循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推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建设以国际化为主要标志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指导、监督以及依法开展的考核评估。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须报举办者批准。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及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翻译培训等相关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按照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法自主管理支配学校合法经营并经备案审核的服务性收费;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学校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维护学校利益不受外界的非法干涉与侵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教育教学标准;
    (二)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效益;
    (三)为国家和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对外交流提供智力支持和相关服务;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六)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办学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实施的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适当拓展继续教育及其他形式教育。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根据办学特色和人才需求,学校可在专业设置权限内自主试行多种人才培养模式,对达到相关培养标准的学生,颁发相应证书或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 学校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依法自主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校推行校院两级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实施教学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毕业生就业状况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以学科建设为引领,提升整体办学实力。学校遵循教育发展规律,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创新,保持和提升国际化特色与优势,实现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教育学、工学、艺术学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科学研究注重国家政策导向,紧紧围绕重大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瞄准学术前沿,发挥中外合作优势,提高协同创新水平和科学研究质量,建立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与社会有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构建特色社会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学校依托天津对外开放优势和自身特色,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学校借鉴、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领域的国际化;依法与境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根据国家战略需求,依托海外孔子学院等机构,推广汉语国际教育,增进多元文化交流与沟通。

第四章 学生


    第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按规定程序依法录取、在学校注册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留学生是学校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关于留学生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有关要求,自主调节本科各专业招生比例以及各类型研究生录取比例,制定招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在国家统一考试的基础上,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人才培养需要,自主选拔录取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的基本权利是: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充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平等享受学校提供的服务;
    (二)公平获得赴国内外学习、研究、实习实践、文化交流等机会;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资助奖励,公平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
    (四)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并自主选修课程;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基本义务是:
    (一)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勤奋学习,完善人格,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尊重教师,珍惜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安全秩序;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维护校园环境;
    (六)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自觉坚持学术自律;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的学生,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经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救助和申诉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社团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部分岗位要求,聘用高水平外籍人员,建设具有国际化特色的教职员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任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义务: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及学术规范,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爱岗敬业,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及管理服务质量;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对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的教职员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障机构和程序。学校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设有教职员工福利委员会,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校特聘(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以及外籍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外国语大学委员会(简称“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校内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校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校党委的产生及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执行。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天津外国语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校纪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其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由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依法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务;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与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专门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组织规程、章程;
    (八)学校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等;
    (九)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十)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事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六)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学术造诣精深、学风端正、原则性强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 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的确定须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推荐、遴选等民主程序,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4 年。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际化发展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依据其章程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依法运行,其他专门委员会按照学术委员会授权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审议学校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 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为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与本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要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2 年举行一次。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自主合理设置、变更或撤销内部党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图书情报、信息技术等教学辅助机构及其它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依法设置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与校外单位联合组建的机构,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是学校设置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直属机构。具有独立建制的校属研究机构及教学单位,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或授权,享有以下职权:
    (一)根据学校办学理念、战略方针和自身特色,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四)负责制订本学院内部工作规则,组织协调内部机构运行;
    (五)负责组织本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教育、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领导本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院长应定期向学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党政联席会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学术管理规定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机构,是教授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教授委员会按照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和自身规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系、教研室等。系、教研室根据学院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和撤并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七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提高办学实力。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预算管理体系,构建财务监督体系,建立审计报告制度,严格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校名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后勤保障、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保障。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是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由关心学校发展的校内外各界人士组成。理事会是学校实现决策民主、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治理主体和组织形式,在学校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履行相应职能。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校内外集体及个人的捐赠,依法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助力学校事业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天津外国语大学(含前身)历史沿革各个阶段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人员,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校友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友会是由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依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图案为圆形,中央为地球图案,地球图案之上是学校钟楼建筑图案,图案周围有中英文校名。徽章为郭沫若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天外蓝”色(c=90,m=80,y=0,k=15)的长方形旗帜,印有学校徽志、郭沫若题写的校名及学校英文校名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条 学校校歌为《天津外国语大学校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9 月15 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
www.tjfs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审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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