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科梯队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我校聘请客座教授暂行规定。
一、重点发展学科或教学、科研力量较弱的新建学科,可聘请客座教授1至2名。
二、被聘请的客座教授,须是知名度较高且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同行教授、专家、学者。
三、聘请部门应与被聘请的客座教授保持一定的联系,定期聘请其来校讲学,开设讲座报告,辅导或非周期性的兼课等。
四、聘请程序:聘请部门提出拟聘意见并填写登记表报人事处,经校客座教授审定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校长批准聘请。
五、聘请客座教授的讲课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学校支出。讲学、讲座等折合课时,标准为每学时1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部门支付。年度聘请费用由聘请部门年初做出预算后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六、聘请国外客座教授,参照此规定执行,并由外事处按照聘请短期专家有关事宜办理。
——津外院(2002)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