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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外院(2002)161号 关于聘请客座教授的暂行规定
2015-10-12 09:29 校务公开办公室  校务公开办公室

为了加强我校的学科梯队建设,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天津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我校聘请客座教授暂行规定。

一、重点发展学科或教学、科研力量较弱的新建学科,可聘请客座教授12名。

二、被聘请的客座教授,须是知名度较高且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同行教授、专家、学者。

三、聘请部门应与被聘请的客座教授保持一定的联系,定期聘请其来校讲学,开设讲座报告,辅导或非周期性的兼课等。

四、聘请程序:聘请部门提出拟聘意见并填写登记表报人事处,经校客座教授审定小组审核同意后由校长批准聘请。

五、聘请客座教授的讲课费、交通费等费用由学校支出。讲学、讲座等折合课时,标准为每学时100元,超出部分由聘请部门支付。年度聘请费用由聘请部门年初做出预算后报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六、聘请国外客座教授,参照此规定执行,并由外事处按照聘请短期专家有关事宜办理。

 

 

                                 ——津外院(20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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