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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图书、教材采购工作的暂行规定
2015-10-12 09:29 校务公开办公室  校务公开办公室

       为规范学校图书、教材等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严禁直属高校在经济往来中违规收受回扣的通知》(教财[2004]36号)和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06〕10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图书、教材的采购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民主、择优采购。
二、图书的采购要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方向和科研项目,由图书采购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图书采购书目。具体事宜由图书馆馆长负责。
三、教材的采购,根据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教务处下发的《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材目录》进行采购。具体事宜由教材中心主任负责。
四、图书、教材的采购工作须有二人以上共同进行,通过正规渠道择优订购并签订购销合同(协议)。与供货方所签订购销合同(协议),交校财务处备案。
五、对批量购进的图书、教材,应当在购销合同(协议)或发票上明示折扣率,并以实洋进行结算。严禁在帐外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严禁设立帐外帐(“小金库”)。
六、图书、教材购进后,要有专门人员进行数量核对和质量验收。对与合同(协议)不符的图书、教材,进行调换。验收后,由图书馆长和教材中心主任签字,履行财务制度,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进行付款。
七、图书、教材采购严格按照《图书、教材采购工作条例》及采购流程等相关规定执行。若发生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收受财物,以及接受各种名义的国内外旅游、考察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学校将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八、学校为学生代购代销的物品,也必须实行明折明扣并让利给学生。校内其他单位(部门)有图书、教材采购行为的,依据此规定执行。

 

                                 天津外国语学院
200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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