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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教职工参与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表彰和奖励以我校名义获得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按成果分为获奖成果(包括获奖项目、论文、学术著作、教材、译著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和非获奖成果(包括未获奖,但正式通过评审或鉴定的科研项目、论文、学术著作、教材、译著或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等)

第三条科研处负责受理奖励申请,并依据《天津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成果鉴定,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将上报主管校长或学术委员会审批。

二.获奖成果

第四条获奖成果仅限政府设立奖项。

国家级获奖:凡我校在编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论文、专著、译著或其他成果),获得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学校将按获奖奖励金额的2倍配发奖金,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省(市)部级获奖:凡我校在编人员作为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完成的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论文、专著、译著或其他成果),获得省(市)部级政府奖励,学校将按获奖奖励金额的等额配发奖金,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或第一作者。

    第五条凡我校在编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其他单位项目研究的,获得以上各奖项者,国家级(获第2-5名者)、省(市)部级(获第2-5名者)、教委、科委局级(获第2-3名者)获奖成果,学校将按获奖奖励金额的等额配发奖金。

三.    非获奖成果

    第六条科研项目。凡我校在编人员主持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省(市)部级以上政府立项项目,每项给予课题项目负责人奖励500元。

    第七条科研论文

社会科学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社会科学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全文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1000元。

社会科学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每篇奖励第一

作者500元。

3.自然科学论文被SCIEIISTPSSCI 引证收录的论文。

每篇奖励第一作者1000元。

自然科学论文被CSCI检索收录,自然科学论文在《中国科学》上全文发表,每篇奖励第一作者1000元。

在同我校学科相关的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奖励第一作者300元,(不含增刊、专刊、特刊和论文集)。

    第八条学术专著。凡与我校学科建设相关,并由我校人员作为主编的,有书刊号和批准文号并由正式出版社承印,每部奖励第一作者1000元(不包括学校给予资助的著作)。

    第九条应用类研究成果

    1.对于开发、推广或技术转让为我校取得经济效益在1万元以上者,每项按其所创效益的10%奖励成果所有者。

    2.对软科学研究、专项调查或论证报告,被省(市)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根据使用部门提供的证明每项奖励项目负责人600元。

    四.经费

第十条获奖成果的奖励资金由学校科研奖励专项经费支出。

五.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凡经学校科研处登记的符合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人填写《天津外国语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成果及奖励证书原件,科研处负责审查确认。

    第十三条获奖项目成果(政府奖项)和应用类成果,由学校行政会议审定、批准。获奖成果每年集中颁发一次,对年度获奖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非获奖成果(包括论文、学术著作、结题项目),由科研处负责审查确定。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对作者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凡申报科研优秀成果奖者的作品是剽窃他人的成果,或发生弄虚作假、舞弊等现象,一旦核实后将追究其责任,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奖金。

六.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学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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