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财[2004]3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各种经济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防范截留、私分、贪污回扣款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学校经济往来中产生的回扣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和设备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建立并完善药品、图书、教材的公开采购制度。
二、各种采购或公开招标工作,必须签订合同(协议)并对折扣进行明示。所签订合同(协议),交校财务处、审计室备案。
三、严禁在帐外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对确实无法谢绝的各种名义所得的回扣、手续费,经办人及所在单位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额上交校财务处入账并保存校财务收款凭证,复印件交校监察室备案。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私分、贪污回扣款。
四、基建和修缮工程、设备采购、图书采购等各种经济往来使用的经费,是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由此产生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应全部用于补充原用途经费、所需行政开支及非工作时间劳务开支,并按实际发生额报批。
五、教材、药品采购经费源于学生及教职工,在采购中产生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50%让利给学生及教职工;50%用于维持教材中心、医务室的教材、药品损耗。
六、全校各单位、部门,凡涉及回扣、折扣、手续费等问题,均应按本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特批。
七、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以报销各种费用方式收受财物,以及接受各种名义的国内外旅游、考察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暗中收受回扣、折扣、手续费等予以截留、挪用、私分、贪污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