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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处级以下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有关党政负责人的审计监督,促进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天津市教育系统处级以下党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有关党政负责人,是指我校主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设备管理等部门以及二级学院和职能处室设有独立会计核算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中心负责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有关党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我校审计处(室)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届满,或任职期内因调动、辞职、免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现岗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处级以下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所在部门是否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财务收支情况、效益情况以及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学校及有关部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并为有关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校党委的意见,由学校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向审计处(室)提交审计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及有关事项,由审计处(室)依法实施审计。根据需要,经请示主管领导,可组织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六条 审计室实施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有权向主管领导提出审计人员回避的要求;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任务时认为本人与被审计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七条  处级以下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八条 审计室实施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情况审计,查明本人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的行为。

第九条  在实施审计3日前,应向被审计的有关负责人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本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员及所在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审计室的要求,及时如实向审计组提供下列有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行政负责人的职责范围;

(二)本人的书面述职报告,同时写出任期内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三)任期内历年预算的编制、批复和决算的有关资料,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的有关资料;
  (四)任期内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五)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六)各种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
  (七)财务收支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
  (八)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重大事项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资料;
  (九)单位、部门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等;

(十)审计处(室)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收支两条线”和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法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法违纪问题;
  (十)审计处(室)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对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还应审计下列内容:

(一)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帐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授权或委托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处(室)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存在问题和应负的责任,以及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发现被审计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较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应严肃追究经济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所在部门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及所在部门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审计处(室)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可分别由本部门复审或由上级审计机构复审、仲裁。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转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外院[2000]17号)同时废止。

 

                 

 

 

 

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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