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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津外院(2002)78号

  1.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和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 固定资产管理准则
    1.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全校各部门使用、保管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它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购置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2.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设固定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和日常工作的开展。
    4.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学校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含系、处级单位)、试验室(含电教室、教研室、科研室、行政科室等室级单位)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5. 各二级学院、系、处级使用单位为受委托管理单位,各实验室、电教室、教研室、科研室、行政科室等室级领用单位和领用人为直接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各受委托管理使用单位必须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指定专人(即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责任到人。
    6. 全校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教学仪器设备、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房屋、构筑物、土地,图书、软件,家具等,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所得,都应在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入帐、建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总帐, 实行统一管理。
    7. 学校根据固定资产的属性及用途委托使用单位具体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单位应与使用保管人建立相应的保管责任制。
    8. 固定资产各受委托管理单位的管理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细则,并督促检查基层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2 、负责按照专业化、规范化要求对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明细管理,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台帐、卡和固定资产的资料档案。
3 、负责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购置工作计划的拟定及申报工作。
4 、负责办理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多余积压、报废上缴的工作。
5 、加强资产的科学管理,提高使用率,负责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完整。

    1.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作到购置有计划,验收严肃认真,使用保管有责任制度,购进、支出、报废等手续要完整清楚,保证帐卡、记录齐全,帐、卡、物相符,帐帐相符。
    2. 加强固定资产基础性管理工作,学校对固定资产的资料建立健全档案,为开发利用固定资产资源创造必要条件,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3.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在决策、采购、使用和保管的各个环节中,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原则,要充分挖掘现有固定资产的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作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固定资产管理处。

二 00 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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