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外院(2002)79号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促进固定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天津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天津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 固定资产的分类、范围和计价
- 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教育部规定固定资产一级分类为:
- 房屋及构筑物
- 土地及植物
- 仪器仪表
- 机电设备
- 电子设备
- 印刷设备
- 卫生医疗器械
- 文体设备
- 标本模型
- 文物及陈列品
- 图书
- 工具量具及器皿
- 家具
- 行政办公设备
- 被服装具
- 牲畜
- 固定资产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七点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
属于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 单价在500元及其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 单价在800元及其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
- 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比较稀缺或大批同种类财产,也属于固定资产,应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
- 学校所有土地、房屋、建筑物、家具、图书及绿化部门规定的植物栽培等。
- 学校认为应列入固定资产的某些财产。
- 凡是学校财产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论经费来源何种渠道所购得,均应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 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自制、捐赠和调拨的财产均列为固定资产管理。
-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以原值入账。属于下列情况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帐务。
- 自制、改制的固定资产按所开支的材料费计价入账,因加工改制增加其组成而提高功能以购入或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
- 原有固定资产增添或因损坏减少其部件(不包括消耗附件)按开支金额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或按损坏的部件金额减少其原值。
- 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和调拨价入账。购入和调入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一般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 无价调入和捐赠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可以参照现行价格估价入账。
- 固定资产大修、修缮所开支费用和更换消耗性附件均不能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等项固定资产根据竣工决算的工程造价入账,属于学校基建部门建成移交的房屋、建筑物等项固定资产根据交付使用财产清册的原值入账。
- 房屋和建筑物的改建和拆除因按开支情况,增、减固定资产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帐目。
-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建帐
- 新增添固定资产,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进行严格验收,并按要求办理建立帐、卡等手续,未经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财务人员不予以借款和报账。
- 固定资产到货后,要由经办人、使用部门管理员、使用保管人、单位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共同验收,并在使用部门填写的固定资产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以明确责任。
-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办理入库建帐的程序:
- 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经办人持固定资产验收单、购物审批手续、购物发票到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按计算机管理要求办理验收核准入库登记手续。
- 入库后,由使用单位管理员持入库手续及随机带资料,按发票及所购实物有关数据认真、如实、逐一填写好《天津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出库单》,其部门主管负责人和领用人签字盖章后,报送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办理入帐、建卡、领用等出库手续,并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及标签,管理员与使用保管人在固定资产登记卡片的相应栏内负责签字盖章。
- 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按照计算机管理要求,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库单、出库单、将新增添固定资产输入计算机,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实物总帐、分户帐、分类帐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将其纳入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 财务处凭使用部门填写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入库、出库签发的凭证、购物审批手续和发票予以报销固定资产购置费用。并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财务总帐。
- 在建或修缮项目添置固定资产,属于建筑物内固定的设备,应在建筑物移交时与财务处一起决算。属于单项设备购置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验收,办理建帐手续。
- 无价调拨或接受馈赠的固定资产,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减卡建帐手续要参照当时市场同类或相近设备价格填写《天津外国语学院寿增固定资产入库单》,办理入帐手续。
- 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使用单位根据情况,可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和保管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使用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凡属于专业调整、科研方向的改变,其原有的固定资产必须及时通知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以便做好固定资产的调整和财务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制定技术管理制度,各二级学院、系、处级固定资产受委托管理单位相应制定技术管理细则,教学科研用的仪器设备,尤其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经常进行技术检查、效验、维护并要建立技术档案设专人负责保管、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或损坏由使用单位及时保修。固定资产升级或增加附件应计入固定资产卡片,并相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随机使用说明和资料应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固定资产调出应随机移交。
第十六条 各受委托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卡制度,各级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都要按学校要求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学校财务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分类财务总帐;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建立全校固定资产实物总帐、分类分户明细总帐和卡片,各使用单位按学校要求对所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明细帐、卡。要定期核对帐目,要保持帐帐相符,帐、卡、物相符。
学校对其所有的固定资产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符合《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固定资产标签全校统一、规范,并贴在固定资产明显之处。
第十七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的)对所管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固定资产等。
第十八条 没有经过学校有关领导的批准,不准私自拆、改固定资产,如有违反者要责令其赔偿。由于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玩忽职守或使用不当,以至于发生被盗、遗失等情况按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分情节轻重给与赔偿和必要的处分。
第十九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业务上接受学校财务处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熟悉业务,模范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 固定资产的调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各院、系、各单位之间的调拨,必须报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固定资产校内调拨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原部门撤销,单位负责人必须将帐上的固定资产及管理或代管的帐外物资材料完整移交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部门合并,原单位负责人必须将本单位固定资产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办理并帐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固定资产,视为积压固定资产。校内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积压固定资产上报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调剂调拨到其他单位以便充分发挥作用,调拨不出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收存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向外调拨(支援、捐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属积压固定资产,并且必须经财务处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同意,主管校长批准,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 固定资产的借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由私人长期借用,确为工作需要借用应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办理完善的个人借用手续。为了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个人保管、使用的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在使用人所在单位记帐、建卡,办理个人借用手续,并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固定资产,要经所在院、系、处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校外单位借用我校固定资产,需经所在院、系、处主管领导批准,报财务处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并按规定收费(借方必须有单位信函、有担保人、交抵押金)。严禁私自将学校的固定资产携出校外。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借出和归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固定资产质量情况,确认固定资产完好情况,明确责任。如发现损坏应由借用单位负责维修赔偿,保证其完整无损。
第二十九条 精密、贵重、大型、稀有固定资产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三十条 使用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含调出、离、退休、出国的教职工,毕业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必须在离校前将所借用或保管的固定资产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原单位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一条 因技术落后、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因维修费过高而无维修价值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履行报废审批程序,经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同意,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第三十二条 已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统一回收、利用和处理,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报废固定资产由学校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统一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处置。残值收入交学校财务处单独账户统一管理,原则上用于固定资产报废单位作为购置新设备、补充维修费用等。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和截流残值收入。
- 奖惩制度
第三十四条 为了充分调动从事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称晋升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制度,提高使用效率,增收节支,固定资产开发等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与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于违章、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浪费的单位和责任人,应给与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性质严重者应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固定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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