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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低值设备管理办法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低值设备(低值耐用品以下称低值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加强规范我校低值设备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参照教育部、财政部的规定,我校教学科研单位固定资产的起点为单台件(下同)800元(含800元),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起点为500元(含500元);低值设备是指教学科研单位800元以下,行政单位500元以下,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属于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仪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低值机电产品、低值电子产品、工具、量具、教学模型等。
二、低值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归口管理,各院(系)处应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低值设备漏帐和流失,加强对低值设备的管理。
三、低值设备的计划与审批
1、各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以及学校下达的经费定额,于年初向固定资产管理处提出低值耐用品的购置计划。
2、低值耐用品的购置计划应注明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厂家、用途等。
3、各部门如临时需要某些特定物品,经部门领导同意后,将请购报告报固定资产管理处,由固定资产处按用户要求组织进货,并会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办理领用手续。
四、低值耐用品的领用管理:
1、所有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验收、领用、入帐以及帐务处理等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应执行天津外国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各单位每年应对自己保管的低值耐用品进行帐、卡、物的核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3、各实验室要建立在用物品借用登记簿,严格履行借用登记和归还验收手续。
4、低值耐用品的损坏或丢失、报废,实验室主任应负责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按学校有关赔偿制度办理赔偿事宜。
五、低值设备的校内转移,向校外调拨、报损、报废等处理手续按《天津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执行,报损、报废设备交固定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和处理,并办理相关的帐务处理收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低值设备的损坏、丢失按《天津外国语学院设备器材损失、丢失赔偿制度》处理。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固定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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