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一)合理使用基本建设拨款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财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财务制度。
2、严格监督各项基建资金的合理使用,认真做好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资金完成三个阶段的各项工作。
3、严格履行会计手续,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程序由负责基建工作的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
4、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保护基建资金的完整和安全。
5、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凭证、月报、年终决算,做到报表及时、数字真是准确、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二)加强支票的管理
1、凡因工作需要领取支票者,必须写清用途、金额,经领导签字后签发,支票必须填好签发日期和用途,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支票使用后要尽快报账。
2、工程合同范围内10万元以下的开支由处长审批支付,超过10万元的开支由主管院长批签。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开支,10万元以下的由处长审批,超过10万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需要经市财政局审批的开支按有关规定执行。
3、如发生支票遗失现象,应立即通知财务室并同时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等事宜。如不报告一切后果由丢失者自负。
(三)规范工程款的支付
1、各项工程开工前需将经签证的合同、协议交基建财务(包括临时工程)。无合同、无协议的项目一律不予支付工程款和结算。
2、工程款审批程序
(1)由施工单位提供工程形象进度。
(2)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由下列程序依次签字盖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3)基建财务负责人根据上述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告知处长办理工程款拨付手续。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后,要预留工程结算款3%-5%作为保证金。一年后经院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工程无质量问题后再支付乙方保证金。
基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