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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2015-10-12 09:30 校办  校办

为加强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收益,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学校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开工前的质量管理

1.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监理手续;

2.将施工图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先自行审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3.审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人员资质业绩和主要技术工种上岗证件。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5.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二、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1.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的企业资质和产品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必要时应对其进行考察。

2.进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必须按规定提供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确认合格而后方可使用。

3.设备性能应与设计图纸要求相符,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4.组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抽样、取样工作。

5.对钢筋(含结构用型钢)、水泥按规定进行双控,即有合格证又要同时作化验和物理实验。

三、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工艺要求施工,切实落实施工组织设计。

2.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实行质量预验和复检制度。

3.检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工程质量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凡检查不合格的,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返工。

4.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需进行变更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涉及使用功能变化的,应征得使用部门同意认可。凡变更之处必须有文字记载和图示。

 

天津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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