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检查设计与施工质量,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确认项目能否投入使用的重要步骤,为做好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和验收后的交接收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各项内容均已完成。
2、各分部分项工程已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隐蔽工程通过中间验收),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及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3、各种配套设备、设施、管线均与外管网联通,并经联动试运转,符合设计满足使用要求。
4、竣工图已绘制完毕,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6、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二、施工验收依据
1、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变更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签发的变更通知单。
2、现行施工验收规范,专业技术规程和质量评定标准。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
3、施工合同。
4、设计任务书及要求,有关设计说明书。
三、竣工验收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学校内使用部门参加,由上述单位(部门)有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
四、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竣工预验收,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验收内容:
(1)中间验收及隐蔽验收记录
(2)材料、构配件、设备试验报告
(3)施工单位质量自检和管理资料
(4)竣工图纸
(5)设备设施联动检测
(6)工程实物质量抽查
对预验检查存在的问题由验收小组确定整改日期,由责任单位如期整改完毕,经检查符合要求后,确定正式验收时间。
2、工程竣工验收,除参加预验有关人员外,请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派员参加。
验收内容与竣工初验相同
由参建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对/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天津外国语学院
200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