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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纪委关于实行同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2015-10-12 09:30 校办  校办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能,根据《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同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同处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是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出发,对干部实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是领导干部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接受监督,促进思想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

二、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进行谈话:

    1)新提拔为处级干部及因工作需要调到人、财、物部门担任领导工作,需要进行廉政教育的。

    2)有不廉洁行为或有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帮助改正的。

    3)根据群众反映或信访举报,需要对其中问题核实澄清的。

    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需要帮助教育的。

    5)其它需要通过谈话了解和解决问题的。

    三、同领导干部谈话,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严格掌握政策,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处级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教育,认真听取党组织所转达群众对本人的意见、批评、建议,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纠正缺点错误,改进工作。

    五、对所反映问题失实的,组织要为处级领导干部消除影响,对因坚持原则而遭非议或诬告的,组织要予以保护。

    六、对确有问题,但还构不成违纪违法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

    七、谈话前应将谈话时间、地点通知本人,重要谈话可做谈话记录,也可要求本人写出书面材料。

    八、要求本人澄清问题写出书面材料的,应在十日内交纪委,无故不向组织回复的,要受到严肃批评,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的,要依据规定从重处理。

    九、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追究其党纪、政纪及法律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天津外国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2 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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