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的精神,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规范我校人员的学术活动,监督和惩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批,特颁发《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规范(试行)》及《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违反学术规范处理暂行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六日
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规范(试行)(津外院[2006]23号)
附件一: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规范(试行)
附件二: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违反学术规范处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