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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制度实施细则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二○○四年五月修订)

根据我校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的规定,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应予以赔偿。在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认识和损坏的程度,实事求是地计算赔偿金额。如经确认属于故意损坏设备的,则按原设备值赔偿,不予折旧。
第二条  对适合公、民两用的仪器设备、器材,如:照相机、电视机、录像机、打字机、电风扇、秒表等造成损坏丢失的,根据具体情况部分赔偿或原值赔偿。
第三条  由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丢失的,只计算零部件的损失价值,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第四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要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以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用。
第五条  责任事故赔偿的标准
一、损坏
1、一次性损害在20元以下,按100%赔偿。
2、一次性损坏在20——50元按80%赔偿(最低为20元)。
3、一次性损坏在50元——100元按60%赔偿(最低为30元)。
4、一次性损坏在100元——200元按40%赔偿(最低为40元)。
5、一次性损坏在200元——500元按30%赔偿(最低为60元)。
6、一次性损坏在500元——1000元按20%赔偿(最低为100元)。
7、一次性损坏在1000元以上者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者,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做专案处理。
二、丢失
1、公物私用造成丢失,原则上按现价的100%赔偿。
2、属于责任心不强,造成仪器设备丢失,参照损坏仪器设备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3、公物被盗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视损失大小,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专案处理。
第六条  仪器设备机械类产品使用寿命按照10年进行折旧,电子类按5年进行折旧,但折旧后赔偿不得低于原价的10%。
第七条  赔偿处理的手续
1、学生损坏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或指导教师应及时通知学生填写《仪器设备器材损坏赔偿纪录》,并按第五条进行相应赔偿。
2、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在校职工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由所在系、学院、处负责同志追缴赔偿费,如本人不交款,由财务处从下月工资中扣除。
3、凡调离人员,部门领导应督促其在调离前按规定办理仪器设备交接工作,因本人不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由部门领导责任追缴赔偿费。
第八条  重大事故的赔偿,由主管实验室的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所收取的赔偿费用将用于该实验室的实验教学设备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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