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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1.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我校教学、科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分总则、购置、验收、使用与管理、维修与保养、报损报废、调拨、考核、奖励与惩罚及附则等,共九章。
第二条 凡我校各单位使用的单价在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与所属关系如何,均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单价不足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其整机价格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仍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仪器的购置与管理应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购置和高档低用。加强仪器的严格管理,要在计划、技术、经济等项指标方面得到体现,以使贵重仪器设备发挥出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  购置

第四条 购置十万元(含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贵重仪器设备,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组织三位(含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通过后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报请校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购置二十万元(含二十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履行上述程序后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学校按市教委审批意见执行。
第五条 论证报告是购置贵重仪器设备的审批依据,同时也是今后设备管理考核的依据,使用单位必须按实情认真填报,不得弄虚作假。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及工作量(使用机时)预测分析。
2、学校中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天津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3、拟购设备的性能指标,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4、拟购设备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护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的6%)的落实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6、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专职教师、研究人员、操作、维护管理人员)。
7、仪器设备共享方案。
第六条 各院系(所、中心)自行研制或增加贵重仪器设备功能、改造贵重仪器设备的申报与贵重仪器设备报批程序相同。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取招标等方式进行,以求节约经费,确保质量和售后服务。订货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采购、订货,不得随意改变档次和配套水平。订购合同签订后,学校设备主管部门将成立由熟悉业务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使用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使用单位应按论证报告内容,落实各项接货验收的准备工作。要做到:
1、人员落实:即操作和管理人员落实。
2、运行条件落实:逐一检查各项运行条件的落实情况。
3、技术落实:即在到货前,有关人员必须精心研究所订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图纸等技术资料。对其操作规程和各项技术指标的测试检验方法要做到心中有数,以避免到货后匆忙行事的被动局面。

  1.   验收

第八条 验收、安装、调试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使用及运行的关键。购销合同必须明确验收、调试、培训、索赔、保修等各项条款。大型仪器到货后,应立即组织验收、安装、调试投入运行。进口仪器设备还应按有关规定报商检局检验。
验收工作可分两个阶段进行:
1、开箱检查:查看包装有无破损、干湿水渍、重新修补等问题,再按订货合同、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通知单等有关单据,开箱检查其型号、规格、件数是否相符,有无残损、短缺等问题。要详细记录,必要时可现场拍照、保留资料以利索赔工作。
2、安装调试: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调试后要写出报告,所列数据应准确可靠,发现性能技术指标与合同不符时,应及时提出索赔。若因我方原因而延误验收索赔时,由使用单位负责人负责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并按本管理办法第七章有关条款处理。
第九条 贵重仪器设备自到货之日起,使用单位应及时建立完整的“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和“仪器设备登记卡”。将可行性论证报告、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订货合同、说明书、技术资料、装箱单、验收记录及验收总结等资料,归入技术档案交校档案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向档案室管理部门借阅。没有建立技术档案的,不予办理财务手续。

  1.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贵重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和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管共用。各使用单位要对每台仪器设备,根据其特点,制定切实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对其进行管理、使用、维护和保养。
第十一条 每件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周详的“操作规程”(或暂行规定),开机运行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在保修期内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满负荷运行,以便及时发现贵重仪器设备潜在的故障及隐患,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配置结构合理的技术人员,承担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工作。每件贵重仪器设备均应设有明确的负责人。在没有合适人员接替之前,不得将负责人随意调离。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应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要充分了解贵重仪器设备有关知识,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的全过程应熟知熟会。有关技术人员应充分利用原有功能并积极开发新功能为教学、科研服务。凡利用贵重仪器设备进行教学、科研和其他任务的上机人员亦要经过培训及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凡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做好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阶段的管理工作,要合理利用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机时,做到管理、使用、维护同步,使贵重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每次上机均应填写使用记录,记录开机时间、工作内容及仪器工作状况等。对贵重仪器设备要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按年度填报《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报告表》,对其使用率、完好率、安全保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考核,报表于学年末,由各使用单位报送到固定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购置申请与批件,产品出厂的各种技术资料(说明书、装箱单等),购置(合同等)、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修直到报废整个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以及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并汇总存入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在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积极为校内外服务,努力提高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争取最佳的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经济管理措施,各单位对所用的贵重仪器设备,可根据有关规定,本着校内外有别、标准合理等原则,制定收费办法,做到有偿服务。使贵重仪器设备发挥更大效益。不论何种服务,其所收取的费用中,均应包括仪器设备折旧,并将该部分收入纳入学校设备经费之中。

  1. 维修与保养

第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要逐台制定维修和保养制度,建立保养、维修记录制度。专职技术人员要根据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规定,按期进行维护与保养,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贵重仪器设备若发生故障或损坏等问题,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拆卸和改装,应及时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凡需要对仪器进行大修,使用单位应提出申请,填写“仪器维修申请登记表”说明意义及预算金额,经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论证、核准。对教学、科研急需而维修费用与整机价格比合理的贵重仪器设备,其维修项目应给予优先安排。
第二十条 被批准实施维修的项目,维修费用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金额之内。修理费、元器件费以外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被列入计划但费用金额较大的项目,主管单位将对全过程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谈判、签约、维修、购件、验收等);维修项目实施完毕要写出维修总结报告,并记入《贵重仪器设备档案》。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经费和人员的保证,应立足于自力更生,建立自己的维修队伍,提高自身的维修能力。

  1. 报损、报废

第二十二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法维修或维修费用过高确需报废的贵重仪器设备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向学校设备主管部门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三人(含三人)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
3、填写《贵重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报告表》。
4、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经上述各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报损、报废处理手续。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残值要纳入学校设备经费之中,不得私自处理。

  1. 调拨

第二十三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调拨按照《天津外国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 考核、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主管单位应对贵重仪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责任考核。通过考核促使专职管理和使用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贵重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项工作中的使用机时数;培养各层次人才的数量及校内外科研成果情况;现有功能的利用和开发情况;对外服务情况;仪器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环境的良好程度;维修能力;技术档案完备情况;使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学校将定期公布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要实行必要的奖励制度。凡在申请购置、验收、调试、运行、维护维修、技术开发、协作共用、人员培训、社会服务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由基层推荐,院系(所、中心)及学校各级审核后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在第二十五条所列各项工作中因失职或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各基层单位要及时上报,分析原因,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要根据经济损失程度和责任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外国语学院
200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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