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最新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栏目  新闻发布  便民服务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栏目>>资产设备采购与管理>>资产设备管理制度>>正文

天津外国语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教育部、市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天津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天津外国语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家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自行研制、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校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帐、统一管理。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校、院(系、部、处)、实验室(科、室)三级管理的体制。学校由一位副校长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财务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财务总帐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处作为校级职能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各院(系、部、处)由一位副院长(副主任、副处长)主管本院(系、部、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一名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科、室)由一位副主任主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一名设备员(或由实验技术人员兼任)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院(系、部、处)和实验室(科、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固定资产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为了充分调动从事仪器设备(属于技术物资)管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办法以及奖惩制度。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从申请、审批、购置、验收、建立帐卡、维护维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范围及审批权限
本办法所指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为: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部门在用的、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能够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均列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
按仪器设备价值划分的购置分级审批权限为:
1、单价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为国家教育部审批;
2、单价在4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为天津市教委审批;
3、单价在20万元以下为学校审批。
五条  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
学校财务处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一级分类财务总帐;固定资产管理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总帐;各实验室(科、室)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卡片及明细帐。固定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与各使用单位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每年与财务处对帐一次,保持帐、帐相符。仪器设备帐、卡的增减变动,以固定资产管理处开出的验收单、调拨单及报废单为凭,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帐卡。
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应做到帐、物、卡相符和帐、帐相符。学校对其所有的仪器设备要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设备标签应全校统一、规范,并贴在设备明显之处。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程序
一、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1、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依据计划进行。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领导、集体讨论、实验教学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审批的原则。
2、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投资计划,要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和报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3、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专项(批量)投资,由各院、系部在年度末(12月份以前)向实验教学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经审核(论证)、签署意见后,列入学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后的购置计划转固定资产管理处执行。
4、学校各部门临时申请用学校经费或用自有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应先按财务制度报请校长或部门分管副校长审批,经批准后由固定资产管理处执行。
5、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固定资产管理处核准的购置计划,学校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二、仪器设备购置
1、根据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学校仪器设备的采购应逐步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2、经市教委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学校自行负责组织实施的部分。采购工作要在广泛开展市场调研和充分考虑使用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采购到先进、适用、性能价格比高、售后服务好的产品。
3、由学校负责的统一采购,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相关要求,可分别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三、仪器设备的验收、上帐、报销
1、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供货方、使用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使用部门认真填写验收单,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上帐、建卡。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都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
2、学校财务部门依据经过固定资产管理处上帐、建卡的凭证、验收单和发票予以报销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四、仪器设备的调拨
1、仪器设备在校内各院、系、各部门之间调拨,必须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2、原部门撤消,部门负责人必须将帐上的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固定资产管理处。
3、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或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校内各部门应及时将本部门积压设备上报固定资产管理处,由主管部门调剂调拨到其它部门以便充分发挥作用,调拨不出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收存和处置。
4、向校外调拨(支援)的设备,原则上应属积压设备,并且必须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同意,主管校(院)长批准,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五、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
1、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学校和各使用部门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2、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应将其列入管理使用人员的岗位职责,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注意防火、防盗、防湿、防尘、防震、防磁、恒温等问题,落实安全措施,责任到人。
3、仪器设备的随机使用说明和资料,应由使用部门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复杂仪器设备的使用应经过培训后上岗。
4、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由使用部门及时报修。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应记入设备卡片,并相应办理增值手续。
六、仪器设备的报废
1、因技术落后、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因维修费过高而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履行报废审批程序,经固定资产管理处同意,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
2、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回收、利用和处理,并办理固定资产核销手续。
3、报废仪器设备由固定资产管理处统一处理。残值收入交学校财务处单独帐户统一管理,原则上用于仪器设备报废部门购置新设备、补充维修费用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废旧设备和截留残值收入。
第七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2、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学科发展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制定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方案。要注意优化配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减少重复购置。
3、固定资产管理处设专人负责贵重仪器设备从论证、购置到使用、维修、报损报废和考核的全部管理工作。
4、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使用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并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核。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购置的必要性、使用方向及工作量(使用机时)预测分析。
(2)学校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对于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要考虑天津地区同类设备的现状及使用情况,充分考虑资源共享。
(3)拟购设备的性能分析,先进性、适用性分析(含市场调研情况)。
(4)拟购仪器设备经费,包括附件、零配件、软件的配套经费及购置后的运行、维修费用(每年不低于购置费的6%)的落实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落实配套情况及安全、完备程度。
(6)仪器设备使用人员的配备情况。
(7)仪器设备共享方案。
5、20万元以下贵重仪器设备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三位(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论证,然后填写贵重仪器设备论证表,报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执行。
6、20万元以上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履行上述程序后向市教委主管部门申报。市教委将聘请三位(含)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市教委根据论证结果,下达审批意见至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学校按市教委审批意见执行。
7、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采取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以求节约经费确保质量和售后服务。
二、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和管理
1、安装、调试、验收是保证贵重仪器设备质量和正常运行的关键。购销合同必须明确验收、调试、使用培训、索赔、保修等各项条款。认真做好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的技术验收工作,贵重仪器设备的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到货一周内验收完毕,验收时应严格按验收程序进行,认真填写验收记录,写出验收报告,记入设备技术档案。做到验收不误索赔期和质量保证期,对于不合格产品要严加保管并及时办理退换和索赔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应严格监督各个环节的执行。
2、贵重仪器设备应由使用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共同管理,实行专管共用、校内资源共享。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争取最佳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费用,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贵重仪器设备所在部门应制定操作规程、实行专人使用操作、专人管理、定期维护、定期检测和凭证上机制度。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责,要认真做好使用、维护记录,管好设备档案资料,并有权监督检查上机人员的操作情况,对违反操作规程或有损仪器设备安全的行为有权劝告制止。
3、为了保证贵重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一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并须设置专项维修、运行经费。为了避免设备的非正常损坏,有关使用、维护、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应张贴于设备附近明显处。
4、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购置、产品出厂的技术资料,安装、调试、验收、使用记录、维修记录直至报废的原始资料以及岗位责任制、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5、要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性能检测,以保证其性能正常发挥。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有需要的,必须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同意,必要时报主管校(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的考核与奖惩
1、学校对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必要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促进专职管理使用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每年年终,学校要组织各院、系、部、所、中心对所使用的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培训人数、科研成果、对外服务情况和功能开发情况进行考核。其中部管设备按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市教委所管设备的考核范围及内容由市教委高等教育处另行通知,考核结果应于每年初上报。
四、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与报废
因技术落后、设魉鸹怠⑽薹ㄎ藁蛭薹压呷沸璞ǚ系墓笾匾瞧魃璞赣Π匆韵卤ǚ铣绦虬炖恚�
1、贵重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
2、固定资产管理处组织三人(含)以上同行专家进行审核,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处理意见。
3、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对于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以下的低值设备(低值耐用品)按照由学校下设各二级学院、系、部、处负责管理,由二级学院、系、部、处物管员建帐后,按规定的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各二级学院、系、部、处每年初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处报送低值耐用品统计表,接受固定资产管理处的指导。
第九条  对于单独购置的计算机软件,应纳入图书资料(含非纸载体)管理范围,不再作为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对于计算机自身携带的或配套的应用软件,可视同设备附件一同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1、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由私人借用,特别是民用性较强的设备不能外借私用。确为工作需要借用的应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完善的借用手续。因公借用,如工具类借用时间不得超过一周。为了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由个人保管、使用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在使用人所在部门记帐、建卡,办理个人借用手续,并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使用人因各种原因离开本部门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必须将本人所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部门后(原部门负责追还并撤销借用手续),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2、校内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要经所在院、系、部、处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借、还时当事人双方都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质量情况。
3、校外单位借用我校仪器设备须经所在院、系、部、处主管领导批准,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审批同意,办理借用手续(必须有担保人、交抵押金),并按规定收费。严禁私自将学校的仪器设备携出校外。
4、对外协作项目需带到校外使用的仪器设备,要经所在院、系、部、处批准,明确责任人,办理借用手续,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在校外期间要由专人保管使用。外借仪器设备还回时借出单位应认真检查验收并及时到固定资产管理处撤销借用手续。
5、精密、贵重、大型、稀有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借出校外。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不准自行拆改仪器设备,如必须改装时,要事先提出报告,按审批权限,由主管领导批准,报固定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于在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学校应予表彰和奖励,对有关人员应做为提职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所在部门应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固定资产管理处和保卫部门,并填写事故报告单,及时处理。重大的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固定资产管理处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做好事故记录,查清事故原因。会同保卫、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并由固定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销帐手续。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或因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设备事故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负责各部门、各室仪器设备、家具的领导和保管员,因各种原因工作岗位发生变化时,应将所负责的仪器设备、家具和有关资料情况向部门指定人员交清后,方可由人事处办理岗位变动手续。在职职工去世的,其所在部门应及时清点其所管、所借教学仪器设备,并妥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固定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津外国语学院
2004年6月23日

 

关闭窗口
  • 网站策划·管理: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   邮箱:xiaoban@tjfsu.edu.cn   |  网站制作·维护:天津外国语大学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   邮箱:info@tjf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