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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暂行规定
2015-10-12 09:30 校办  校办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更好地规范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校党委会研究,暂作如下规定: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条件和应具备的资格

    1、具有基本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致;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政策水平和文化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开拓进取,作出实绩;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组织观念,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联系群众,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4、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道工作;

    5、提任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除了对全面素质和能力有更高要求外,还应有较强的驾御全局工作能力,民主作风好,谦虚谨慎,能团结各方面同志齐心协力工作; 

    6、有一定领导岗位上的经历,身体健康,受到多数群众的拥护。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除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外,由科级正职提任处级副职,—般要在科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由处级副职提任处级正职,—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提任处级的,—般应当具有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三、选拔任用干部的方式

    为扩大民主,引入竞争机制,对实行聘任制的处级干部,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方式;对实行任命制的党务处级干部,实行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演讲,由群众和评委测评的方式;对实行选举制的处级干部,还要按照有关规定,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四、选拔任用于部的程序

    1、推荐: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岗位设置、职责、任职资格及条件,经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须有5人以上联名方为有效)、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无论何种推荐方式,均需填写提名登记表,交组织部。

    2、资格审查:由组织部根据岗位要求,对提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校党委审定后,予以公布。

    3、考核:凡参加竞岗或述职的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岗或述职演讲,并视情况回答评委提问或听会人员的质询。评审小组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4、考察:由组织部将测评结果和评审小组的意见向党委会汇报,由校委集体讨论提出考察人选。组织部组织人员实施考察,形成考察材料报书记办公会审议后,上报校党委讨论。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尤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形成,广泛了解情况。考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对拟提拔干部进行考察,要注意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考察教学单位拟任干部人选,个别谈话范围和对象为:其所在单位的班子成员,讲师、科级以上的教师干部,党外人士代表以及相关的机关处室负贵人,人数在15--20人。

    考察机关处室拟任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和对象为:其所在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处室人数较多的部门,谈话范围为科级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以及其他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和教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数在15--20人。

    5、确定提拔名单:校党委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后,讨论决定是否提拔。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对拟任免的干部人选应逐—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重要干部任免,应通过无记名投票决定。干部任免通知下发前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6、公示:将经校党委讨论同意的提拔人员名单张榜公示(时间为一周),进—步听取意见。公示结束后,组织部将公示结果报党委确认。

    7、聘任或任命:党务部门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发文任命;行政部门及教学单位的处级干部,经党委会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校长发文聘任;实行选举制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团委、工会、(教代会)的干部,先由党委任命,到换届时,按其选举的有关规定进行换届选举。

8、谈话:校党政领导按照分工同新任干部谈话,并要求新任干部按规定时限到岗到位。凡需按规定做离任审计的,要履行离任审计程序。

    五、关于干部任职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

    1、处级干部任期—般为三年;凡新提拔的正副处级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年。在试用期内,享受相应的校内津贴,原工资待遇不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再决定其是否正式任职。

    2、交流、回避、辞职、降职、退岗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在—职—岗两届以上和“管钱、管物、管人”等重要岗位的干部实行轮岗交流。交流可以在部门之间、党政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进行。干部交流要严格执行纪律,保证干部交流顺利进行。要以积极态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干部交流与稳定的关系。

    在讨论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在送交申请书后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要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标准执行。被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男58岁以上,女53岁以上,不够—届任期的,原则上不再聘任或任命。退出领导岗位后,校内津贴享受同级调研员待遇。凡达到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的,要从原党政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相应地作其他安排。

    在任期内因病休假半年以上的,其领导职务应免除。在治疗期间,政治、生活待遇不变。病愈后,重新安排工作,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担任机关处室的处级领导干部,年龄男在55岁以上,女在50岁以上,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经党委研究同意,可以实行校内退休。“内退”期间的待遇,按学校20013月分配制度改革前政策执行,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凡出国—年以上(含—年)的处级干部,自出国之日起,即免除领导职务。

六、纪律与监督

党委及组织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委和办事制度,自觉遵守《条例》中规定的“十不准”,抵制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语教育或纪律处分。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天津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02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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