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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外院(2008)99号 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教授延聘的暂行规定
2015-10-12 09:29 校务公开办公室  校务公开办公室

为了进一 步做好 教授延聘工作,加强学科的可持续建设和发展,改善与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国家颁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教学科研工作、学科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我校教授延聘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延聘基本条件

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教授,一般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年满60 周岁的 教授,本人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工作,且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本部门(单位)编制和职数许可,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年度(聘期)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授,可申请延聘:

1. 担任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2. 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按照学校科研奖励界定范围执行),在规定实施期限内尚未完成的;

3. 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二、延聘类型与待遇

1. 教授可以申请继续在学校原岗位职级延聘,完成该职级岗位职责与核定工作量,接受学校考核,享受在职国家工资及该职级岗位津贴;

2. 教授可以申请转为资深岗位延聘,即将学校原岗位职级转为同级资深岗位,享受在职国家工资及相应资深岗位津贴。

资深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为:

 

职级

1级资深岗位

2级资深岗位

3级资深岗位

标准

(万元/年)

4.6

3.9

3.3

 

三、延聘年龄与时间

1. 教授延聘年龄最高不得超过65岁;

2. 符合延聘条件的教授实行一年一聘。

四、延聘程序

延聘的申报工作一年承办两次:每年的5月份,办理当年712月需延聘者的申报手续;每年的11月份,办理次年16月需延聘者的申报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 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对照延聘条件填写《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授延聘审批表》,并附符合延聘条件的证明材料;

2. 各教学单位核实拟延聘专家材料,提出延聘意见报人事处;

3. 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研究生部、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五、附则

1. 延聘的教授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传承学术的作用,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

2. 延聘的教授年度内累计病、事假超过三个月,应办理退休手续;

3. 经审批,延聘的教授在延聘期间可随时办理退休手续;

4. 延聘期满后不再延聘的教授,应按时办理退休手续。

5.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6.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天津外国语学院教授延聘审批表

 

 

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授  延聘  暂行规定

                                         共印 8

  天津外国语学院办公室          2008 年6 月24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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