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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处关于2009年度“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出版资助工作的通知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室、馆、中心、所:
为创建高水平外国语大学,贯彻“科研强校”战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优秀科研成果的出版和转化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计划资助外国语言、文学、文化等学科出版学术丛书10至15册,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审理和出版工作。现将有关申报“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出版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促进学科建设水平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注重思想性和学术性的统一,鼓励多出精品,多出学术人才,为创建高水平外国语大学奠定科研基础。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的作品其选题在外国语言、文学、文化、艺术、思想、哲学以及国际政治、国际问题等人文学科、相关学科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等方面有重要的发展和创新,在学术上达到先进水平,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对于解决学术界的重要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凡申报“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出版资助者,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项目成果:申报人已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和市教委级科研项目且最终成果(专著)通过专家鉴定(尚未出版)的,可提出申请。
2、博士论文成果:具有博士学位的我校正式在编教师(未曾享受我校科研启动资助的)可提出申请。已享受科研启动资助的教师从个人科研启动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科研经费资助出版。凡未能纳入“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资助范围内的或由个人单独出版的博士论文不在此次资助范围内。博士论文应符合出版专著和学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其它成果:申报人最终研究成果的选题具有重要意义,在学科理论建设上有新的见解和贡献,对于解决学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可提出申请。
4、项目成果、其它成果的申报人必须为本校第一作者(著作权人)或项目负责人,其项目管理单位为我校科研处,不受理第二作者,或课题组第二成员的申报成果。
5、我校外国语言文学文化领域的重点学科、重点建设学科、硕士点学科和其他相关人文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学术带头人的作品优先资助。
6、申报人的年龄一般在58岁以下,研究生导师的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国务院特贴专家可酌情放宽年龄。
7、申报人只得申报一部作品。
三、出版经费与资助额度
“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由学校科研经费资助出版。科研处负责组织“学术丛书”申报工作、审理工作和出版工作。
四、关于丛书编委会、丛书主编、第一作者属名
1、丛书编委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丛书主编为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丛书属名为“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
2、丛书专著出版名称由作者、科研处、出版社共同商定,作者署名为第一作者。
3、获准资助的第一作者,享有著作权、肖像权,并开设第一作者简介专栏。其它作者一般为后记署名,或与著作权人协商署名方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1、2009年5月27日前,各单位向本部门教师传达申报文件和有关精神。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第一作者填写《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出版资助审批书》,A4纸打印,一式两份,附佐证材料复印件一份(主要包括:立项通知书、结项证书、专家鉴定表)和纸质专著成果一套。
2、2009年6月15日前,各单位将申报人的申请书、佐证材料及纸质版和电子版最终成果统一报送科研处,逾期不再受理。
六、评审
为确保“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出版资助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规范化,学校将聘请校内外知名专家,组成学科组和终评会进行评审,公示期无异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七、出版
由天津外国语学院科研处统一办理有关出版事宜。
八、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1、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
2、违反教育部制定的学术规范、《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规范(试行)》的作品;
3、已出版的作品(包括再版、修订版);
4、教材、译作(学术作品除外)、注释作品、导读作品等;
5、凡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作品,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今后各级各类成果、项目申报资格。
九、资助发布时间:2009年6月30日前
十、计划出版时间:2009年9月至10月
最终解释权属天津外国语学院科研处。

天津外国语学院
科研处
2009年5月25日

 

附件: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术丛书出版资助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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