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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预算外资金是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学院财务处是全院预算外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预算外收支预算的汇总、编制和监督工作。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二级学院和中心,为预算外收支的二级管理部门,在院财务处和本单位领导下 负责本单位办学、创收收费范围内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核算分配办法。年度决算由财务处统一汇总编制上报。
二、收入管理
(一)学院有收费权的单位为学院财务处、成教学院、培训中心。财务处为全院收费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学院各项学费收入,非学历教育收入,各种有偿服务收费及场地、设施、使用补偿费,均由上述部门办理。
(二)收费必须依据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不得无证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各项收费,必须开据正式统一票据,不得以白条收款。
(三)因工作需要,院财务处委托其他部门、单位代为收费的,必须使用财务处正式票据,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并于收费结束后,将收入全额交学院财务处入帐,严禁公款私存、截留、坐支。
(四)各类收入的分配办法。为鼓励各有条件创收的教学单位增加收入,弥补学院和各单位教育经费的不足,对各类创收收入,执行以下分配办法。
1. 凡在成教学院、培训中心承接高自考,及各类培训工作的收入,其收入的30%作为应交学院收入,用于补充学院教育发展经费。此项补偿费,由主办单位(成教学院或培训中心)单独列帐。
2. 总收入的20%,由主办单位负责,转入学院财务处为承办单位设立的包干经费指标中,作为补充该单位事业费支出。
3. 总收入的50%,由主办单位为各教学单位单独设明细帐,作为办班成本支出及奖励福利支出。
(五)其他预算外收入,含场地设施有偿使用,学校实验室有偿使用等,一律由学院财务处收取,计入学校收入。学校按总收入的50%为提供服务单位增加经费指标,记入包干经费明细帐。
(六)闲置房屋出租收入管理办法,由后勤办公室另行规定。
(七)对于本市及外省市单位支持学院发展的各项支教捐赠,统一汇入学院财务处帐号,计入学校收入,按捐赠对象安排使用。
三、支出的管理
(一)各二级管理单位执行学院统一的财务制度,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各项经费包干指标不准超支,节余可以结转下期使用。
(二)为加强创收收支活动的透明度,规定凡500元以内的业务支出,由报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开支和兼课、课时费,由报销单位的两名负责人共同签字批准;1000元以上的公用支出,由报销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凡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奖励性支出和课时费以外的人员性支出,由主管院领导审批。
(三)各项支出单据必须完整,签字齐全,不符合上述审批权限的,不予报销。
四、月末年末由委派会计人员负责对收支进行统一决算,编制报表,由院财务处合并汇总上报。
五、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算外收支经济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对学院造成经济上损失的,还要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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