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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财务处关于发放外聘劳务的补充说明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根据发放外聘劳务出现的问题,补充如下:
一、关于发放外聘劳务费用的相关税法规定:
1、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翻译、讲学、咨询、设计等)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税率为营业收入的5.55%,缴纳的营业税从收入中扣减后作为计算应纳劳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基础。
2、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应税劳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按次征收(但同月内连续提供劳务则按月征收)。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每次发放金额小于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额为收入的20%。收入减除费用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同时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学生提供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但是不免除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即向学生发放劳务费金额超过800元的应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财务处根据规定进行税款代扣代缴工作时,区别不同情况
1、各部门发放外聘人员(非学生)劳务费时,税款由部门负担的见附表一,表一只适用于实发金额小于20000元。税款由个人负担的见附表二,表二只适用于应发金额小于25000元。
2、各部门发放学生劳务,涉及劳务个人所得税,税款由部门负担的,具体计算办法及发放见附表三。附表三只适用于学生实发金额小于21000元的。税款由个人负担的,具体计算办法及发放见附表四。附表四只适用于学生应发金额小于25000元的。各部门具体制表发放时,因发放银行不同,应区别马场道校区和大港滨海校区学生分别制表。
3、各部门发放款项,应向财务处提供Excel电子版表格(表格中在职人员应提供工资号)。将其发送至财务处的邮箱内(caiwuchu@tjfsu.edu.cn)。
三、各部门发放不同类别人员款项时应分别制表,不能相互混淆,部门发放本学院其他部门在职人员款项时,均按照在职人员制表。学生按照学生校区不同分别制表,临时工按照外聘人员制表。劳务按不同性质分次制表,同一劳务相同月份内连续提供的按月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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