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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预算执行中的暂行规定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各系、部、处、室:
为加强预算管理确保学院各项工作任务和发展计划的完成,对执行预算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学院财务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并经院党委会议批准后,即成为学院年度内财务收支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各单位应据此制定出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合理安排,均衡支出。
二、主管财务工作院长组织执行学院预算,学院实行"一只笔"审签制度。同时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实行"一只笔"签批制度。各单位预算收支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之一。
三、各级财务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会计法》规定,以财务预算为依据,严格审查各项收支业务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各预算指标支出范围如下:
1. 包干经费: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办公用品领用费;
2. 业务费:资料讲义费、调研实习费、业务差旅费、论文答辩费、材料费、设备维护维修、体育维持费、学生活动费、外籍专家费、科研费用、其他教学及业务支出等;
五、包干经费及业务费支出由本单位(一只笔)签字负责人签批。
凡属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和非正常性人员支出(本单位一次性补贴、奖励,学院规定以外的补助补贴),无论使用何种资金(包括创收收入)均需由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
六、固定资产增加,必须由该资产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固定资产增加包括:资产购入和建造,设备、图书的赠予,资产的盘赢,无偿调入等。固定资产的减少,必须由该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固定资产减少包括:转让、报废和损毁、盘亏等。
本规定由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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