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信息公开指南  信息公开目录  最新公开信息  信息公开栏目  新闻发布  便民服务  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天津外国语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室)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学校规范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三条  学校审计处(室)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分管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室),根据工作的需要,配备一定的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学校审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人员为兼职审计员。

第五条  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室)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三)支持审计处(室)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表扬和奖励;

(四)为审计处(室)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需的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的财务预算,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加强审计队伍的建设,定期安排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六)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室)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七)采购招标、投标;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经济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十一)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二)校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审计处(室)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实施专项审计调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处(室)应当促进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对学校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学校所属单位、部门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的,应事先征求学校审计处(室)的意见。委托社会审计的审计费用,应由被审计单位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 审计处(室)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五)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六)参加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性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条  审计处(室)照学校领导的意见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教委审计处的部署,拟定审计计划,报经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处(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并于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三条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十四条  审计处(室)审定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需要依法处理的做出审计决定,并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该校领导在二十日内批复,并责成审计处(室)等部门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经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负责人书面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或审计处(室)对该负责人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教委审计处提请复审。

第十六条  审计处(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室)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室)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学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外院附属外国语学校,也应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天津外国语学院审计处(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外国语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闭窗口
  • 网站策划·管理:天津外国语大学办公室  |   邮箱:xiaoban@tjfsu.edu.cn   |  网站制作·维护:天津外国语大学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   邮箱:info@tjfs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