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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关系,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审办发[2001]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为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室和审计室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财务处和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依法指导我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和规定;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部、人事处的职责: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委托计划,制作包括审计对象、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及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审计委托书;正确有效的利用审计结果。

(二)纪委监察室的职责: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工作部署,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三)审计室(与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职责:根据联系会议商定的年度委托审计计划和审计委托书,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突出重点,对离任者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负责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交给委托部门。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提起并组织,联席会议指定专人撰写真实、规范的会议记录。必要时,经校领导批准,以文件形式公开会议精神。
  

 

 

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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