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及各种修缮工程的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保障投资规范合理的使用,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审[2004]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我校各种资金来源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所称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前,学校审计室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资金的起点为五万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为逃避审计监督,将单项工程项目拆开进行。
第四条 凡应审计的工程项目,需要填报“天津外国语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预(决)算审批表”(见附表),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决算手续。
第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种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规、合法,当年资金是否按计划落实;
(三)建设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批准的调整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收费等级、付款方法、奖惩、保修及时效等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通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方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备;有无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权限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等维护是否有效。
第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编制依据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计取的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依据是否准确、合规;
(三)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四)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五)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准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七)收尾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八)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合法,有无积压、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九)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室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因工作需要审计室可聘用相关的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由建设、修缮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负责工程项目的部门,应根据审计室的要求按时送交审计所需的资料,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基建、修缮工程的审计。这些资料包括:
(一)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预)算文件;
(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或者协议及结算资料,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监理报告,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四)自项目开工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天津市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基价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O 审计室按照《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对查出的违反财经纪律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根据《天津市教育系统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审计室对所审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按照审减额5%提取审计业务费,该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基建、修缮项目预(决)算审批表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