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校园经济管理,建立和完善经济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原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学校的财务、监察、审计部门是对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对学校的各项经济活动负有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职责,有权对学校所属的各二级核算单位、校产企业及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及有经济活动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各经济活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目的,是加强资金管理和财产物资的管理,保证国家、集体资金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三、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点:
1、学校所属的各二级财务核算单位、校产企业及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及有经济活动的单位和部门的一切经济活动,特别是学校下达经济指标的单位、部门的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各独立核算单位和部门的办学效益、经济效益。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收支范围和收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和其他违纪违规的问题。
四、监督部门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出示相关的资料、帐簿、凭证,如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规、制度严肃处理。
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情况,对有经济活动的单位,职能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有关经济活动单位视情况可随时进行抽查。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天津外国语学院
2002
年7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