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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学历培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
2015-10-12 09:29 校办  校办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教学资源,为社会提供更加广泛的服务,同时鼓励各个有能力承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学单位扩大办学教育经费来源,提高院校两级投入的积极性,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对于学校非学历培训工作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学校的非学历培训工作由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体现在:

1、各教学单位进行非学历培训,必须首先到培训中心进行登记备案。凭据备案通知,由教室管理部门安排教室等教学设施的使用。

2、培训中心负责各种培训工作的统一开票、收费工作。

3、全部收入和支出计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支出账。

二、为鼓励教学单位自筹经费投入本单位教学建设,下调非学历培训收入上缴学校成本补偿的比例。对有关支出比例控制如下:

1、将原来按照毛收入30%上缴学校的成本补偿,调整为按照毛收入20%上缴学校,作为对学校的成本补偿。

2、毛收入的80%由财务处结转各单位,其中40%必须保证用于补充本部门公用经费,由财务处结转到包干经费项目。其余60%单独设账,由各单位自行掌握,用于办班成本或教职工集体福利奖励支出。

三、为补偿培训中心对于培训组织工作付出的成本,在上缴学校的20%中,结转3%计入培训中心年度上缴任务指标。

四、培训中心应切实做好组织管理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规定者,按照学校“外纪[2006]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

五、遇有国家政策调整,有关规定以国家政策为准。

 

 

 

 

                                                                      二00六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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