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建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基建工程资金,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政、优质基建工程,促进基建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尽职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建工程管理监督工作总体要求
加强对基建工程管理监督,建设广大师生满意的优质工程,是以实际行动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基建工作人员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作为主管部门的作用,强化管理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学习立足教育,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促进廉政。在基建工程整体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和按有关程序办事,规范基建工程各环节中从事基建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准违规操作;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在基建工程中谋取私利,对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不准接受投标单位、施工单位的邀请参加高消费娱乐、旅游等活动。
二、基建工程立项工作
基建项目的立项,须经院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做主。
三、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工作
在选择勘察、设计单位时,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标。对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确定基建工程的各种使用功能,必须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并经院党政领导讨论决定。对设计方案的确定,必须由院党政领导研究决定,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讨论。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1、不准不经招标确定勘察、设计队伍。
2、不准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设计方案。
3、不准个人或少数人确定基建工程的各种使用功能。
4、不准委托无资质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基建工程的勘查、设计。
5、不准个人利用职务和职权的影响干预基建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
四、基建工程招标工作
严格执行津外院(2002)100号《工程项目招标管理规定》,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应由市招标站统一组织公开招标。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也必须实际公开招标。基建处是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在重大基建工程项目的招标中,应选择具有一级资质、具有优秀业绩、曾获得过“市优工程”和国优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基建部门的招标工作。
1、不准干扰市招标站的正常工作,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通过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暗示或设置障碍干预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2、不准在招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准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漏标底;不准在办理招标申请审批过程中利用职权向建设单位推荐施工单位。
3、任何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4、不准在招标中私自和投标单位联系。
5、不准利用职权私自指定施工单位。
6、不准在重大工程承包中违反有关规定、违反民主决策程序,个人擅自决策。
五、基建工程原材料、设备采购工作
5万元以上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应由市招标站组织招标,5万元以下的材料或设备采购,原则上由基建处组织内部公开招标。关于建设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由基建处配合施工单位对提供材料或设备的单位进行考察,确保质量和价格合理。必须由基建处直接采购的材料、设备也必须通过招标选择供货商。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要监督其按要求进行进场前检验。
1、不准在考察、选择供货商时擅自更改采购计划,不准个人决定供货商、材料和设备的品种及价格。
2、不准让供货商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材产品设备。
4、不准任何人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谋取私利。
5、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配偶、子女、亲友在销售物资和外采购、外加工、外运输等环节中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六、监理招标、施工质量工作
为确保基建工程施工质量,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要经招标确定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委托其负责施工质量监理,基建处配合监理公司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组织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严格执行津外院(2002)102号关于《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2、不准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让施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基建工程拨付款工作
工程建设款要专款专用。在拨付款时,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拨付款也应按合同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特殊情况须经院领导研究决定。
1、不准违反拨款原则拨付工程款。
2、不准违反审核程序拨付工程款。
3、不准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干预拨付款。不准违反规定超前或全额拨款。
4、特殊情况的拨付款不准个人说了算。
5、不准将工程款挪作他用。
八、基建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要按照津外院(2002)101号《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执行。5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验收,由基建处配合监理和质检站进行。5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基建处组织验收。
1、任何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工程质量验收条件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同意验收。
2、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干扰质量验收工作。
3、任何个人不准在验收不合格工程的验收合格书上签字。
九、基建工作监督工作
1、基建处要在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津外院(2002)103号《基建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2、积极配合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基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对参加投标单位的资信情况按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对不符合标书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对主要原材料、设备等物资的招标采购进行全程监督,防止违规行为。在基建工程建设中、后期协同有关部门对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对施工单位提出图纸以外的工作内容、工
作量、施工方案或办法进行监督;对验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3、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核。基建处应积极配合院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全面审计,对重点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和纠正。
天津外国语学院基建处
200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