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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招生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2015-10-12 09:30 校办  校办

为确保我校各类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纪检监察工作,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工作坚持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维护学校稳定的大局,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组织机构

1、建立天津外国语学院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非常设机构),办公室成员由纪委、监察室、教务处、研究生部、成教学院有关同志组成。纪委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2、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校招生录取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市教卫纪工委和市招办的指导。

二、主要职责

招生纪检监察工作应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竞争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和招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其主要职责如下:

1、认真学习、宣传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落实教育部党组提出的“三不准、一禁止”计划,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教育。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与招生工作人员密切合作,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2、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3、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参与研究制定招生录取中的有关政策规定。

5、维护招生秩序,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接待来访咨询人员,作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

6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招生部门遵守招生制度、法规、纪律以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录取原则等情况。

2)对处理疑难问题是否依据集体研究、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

3)对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制止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干扰正常招生秩序。

4)检查监督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八公开、四监督”社会承诺的落实情况。

5)对招生收费情况进行监督,制止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

三、制度要求

1、纪检监察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服务观念。自觉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和保密规定。

2、招生录取期间,安排纪检监察人员进驻录取场所,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3、坚持实行参加会议制度。招生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应参加招办研究有关招生政策等重要事项的会议。

4、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纪检监察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纪检监察工作。

5、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问题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校招生领导小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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