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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2015-10-12 09:30 校办  校办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我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领导责任或领导责任的主次。领导干部能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部署,对下级干部能认真抓好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所属干部发生了违纪违法的情况下,又能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查办案件的,不属于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干部的选拔使用符合干部标准和任用程序,但虽经教育、管理和监督,被提拔的干部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追究选拔使用干部的领导责任。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职责范围及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责任追究。

    3、坚持追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严格教育,坚持原则,搞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除《规定》第四章第二条所列情况必须追究责任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予以责任追究:

 

  l、由于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使本部门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教职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诫勉、调离本岗等组织处理。

    4、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对上级和院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不传达、不安排、不检查、不落实,贻误工作的,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对上级交办工作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对上级和学院下发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不传达、不执行,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带来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7、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诫勉、调离本岗等组织处理。

    8、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对已发现的所属干部的不廉洁行为或不正之风,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及时上报的不及时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调整领导职务等组织处理。

    9、对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查处工作造成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限制、阻挠或不准进行查处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任划分

    1、个人责任:按照责任分工,已明确个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2、集体责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做出不当或错误的决定,应由集体承担领导责任。其中主要领导和提议者要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领导责任。                                                                                                     

    3、直接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用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主要领导责任: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二)追究形式

    1、在一定范围内的口头批评。

    2、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在一定范围内书面检查。

    4、取消各种评优资格。

    5、组织处理。

    6、党纪、政纪处分。

    四、责任追究的权限

    由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院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全院的责任追究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应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的,被追究人为科级干部的,由其所在单位党总支和院人事处负责;被追究人为处级干部的,由院纪委、监察室和组织部负责;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纪律处分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

    特殊情况下,上一级可以直接实施由下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下一级可以受上一级委托,实施应由上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

    1、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成调查组或委托基层党组织,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责任追究的意见。

    2、由被追究人写出本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什么责任的自我认定意见。

    3、被追究人为科级干部的,由所在单位的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研究后作出给予何种形式的追究或不予追究的决定,对应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书面检查的,直接负责执行;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经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核后执行;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的,经院纪委、监察室、组织部、人事处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执行。

    4、被追究人为处级干部的,对应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院纪委、监察室提出意见,报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院党政领导批准后由组织部执行;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5、实施责任追究后,由执行部门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报院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六、责任追究的监督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院纪委、监察室负责对责任追究的监督,对是否应予以责任追究或不当的责任追究可以提出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七、附则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天津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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