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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外国语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5-10-12 09:30 校办  校办
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创建高水平外国语大学提供制度保证,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4、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5、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党政、学术机构和教学单位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校性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学校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3、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4、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5、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6、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7、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8、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9、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0、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校级、处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市、政协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
   
4、实行董事会机制的董事会成员和校办经济实体负责人选的审定;
   
5、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重要项目安排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的支出。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万元以上(5万元)的资金款项。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常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常委。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委常委的副校长、有关院系、部门的负责同志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确定。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办主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天津外国语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外国语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外国语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常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凡需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党委常委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校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o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常委会做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凡前次党委常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一)分工组织实施
   
党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校长办公会。
   
()加强监督检查
   
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中共天津外国语学院委员会
   
                                         2005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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