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作用,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我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在校纪委和监察室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必须紧紧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三、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2.清正廉洁,秉公办事,实事求是,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热心于党风党纪联络和行政监察事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4.熟悉学校及本单位、本部门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职责
1.积极协助纪委、监察室了解和反映学校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校党委、行政决定的情况。及时反映、转递群众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了解和反映师生对学校工作,尤其是对校内一些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事项,如学校各级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校务公开和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并对这些工作实行监督。
3.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等情况进行监督。
4.反映校内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5.反映群众对校纪委和监察室自身建设和执纪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6.办理校纪委、监察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五、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权力
1.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2.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3.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义务
1.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2.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维护教职员工的正当权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3.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4.遵守工作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七、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聘请,由校纪委、监察室与有关单位协商,征得被聘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意,由校纪委审定、批准,颁发聘书。监督员聘期同校党委换届同步,遇有特殊情况适时调整。
八、各级党组织要关心和支持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为他们的学习和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学校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有关问题。
九、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予以表彰奖励。对因秉公履行职责而引起的打击报复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行为和事件,由校纪委和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党纪、政纪、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中共天津外国语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天津外国语学院监察室
200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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