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凝聚群众智慧和力量,加强学校各项管理事务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5〕118号)和学校《关于进一步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外党〔2005〕80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校务公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对于重大管理事项、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在一定范围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依法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社团组织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组织享有的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校务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条 校务公开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校务公开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各负其责,职能部门具体实施,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
(二)依法治校。校务公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实事求是。在公布、质询、反馈、整改等校务公开的各个环节,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真实、公正。
(四)注重实效。要通过校务公开,抓住涉及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他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学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改进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业务工作谁主管谁负责。校务公开的事项和责任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学院,有关单位要按计划保证公开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校务公开工作中涉及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我校党的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六)促进学校的发展与稳定。开展校务公开工作,要调动广大师生员工民主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师生员工对学校各项改革措施的认可度,处理好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促进学校的发展与稳定。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四条 校务公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工会协调推动、各职能处室和学院具体承办、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对校务公开负领导责任;校长任常务副组长,对校务公开的实施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召开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公开。
第六条 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小组。
第七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主任由校办公室主任担任。
校务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 承办校务公开工作会议;
(二) 校务公开范围和内容的拟定;
(三) 各职能部门负责公开事项的备案;
(四) 督促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监督检查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和监察室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工会干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校务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教职工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落实,对有关公开不实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定期检查,促进校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负责落实本单位校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本部门校务公开的具体事项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根据《天津外国语学院关于加强二级单位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外党〔2006〕16号),学校在二级单位推行院务公开,各学院成立院务公开工作机构,参照本实施办法,负责本单位院务公开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院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校务公开的范围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公开范围。公开范围一般分为以下四项:
(一)向“社会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校内外公开;
(二)向“校内公开”,即所公开的内容向本校师生员工公开;
(三)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即所公开内容向全校教职工公开;
(四)向“一定范围公开”,即根据有关文件及相关要求,向校内特定的范围和群体公开,例如:中层以上干部、教代会、各学院内等。各单位要根据具体的事项对“一定范围”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学校向社会公开以下校务:
(一) 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录取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依据和批准收费机关等;
(二) 面向社会的招标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
(三) 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招聘条件和程序、招聘结果;
(四) 依照法律法规应该公开或学校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向学生公开以下校务:
(一) 学校领导机构及其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教学单位设置情况;
(二) 学校管理部门的职责、办事程序、联系电话和办公地点;
(三) 教师、学生与学校管理部门联系或投诉的渠道、办法;
(四) 学校的学生管理制度及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和学籍管理的有关制度;
(五) 学校招生情况,包括本科生录取、研究生考试录取、免试推荐等;
(六) 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情况,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计划、专业设置及学分分布、课程设置及调整等;
(七) 学生所缴学费的管理制度及相关信息;
(八) 学生管理信息,包括学生入党、入团、评优、评先、选干、奖学金评定和发放情况,学生奖惩情况,学生转学转专业条件、毕业生就业信息等;
(九) 学生勤工俭学的信息和助学金、助学贷款的发放要求、标准、办法;
(十) 涉及学生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向本校教职工公开的校务,除包括本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 学校重要决策和执行情况,包括学校发展及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等;
(二) 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和人事调配、招聘情况,包括部门定编定责定岗、调入(招聘)人员条件和程序、公派出国培训项目的人员条件、程序及结果等基本信息;
(三) 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处科级干部、重点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任用和评优、评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四) 学校各种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条件、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政策规定和条件、推选程序、议事规则、议事结果,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
(五) 校内岗位津贴、补贴,课时酬金方案的制定和调整情况;
(六) 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结果和立项资助情况,科技项目的国内外合作和推广应用情况;
(七) 教学研究成果的申报、评选、报送情况;
(八) 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含招标代理、工程设计、勘探、监理和施工单位等)的招投标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程序、投标情况、中标结果等;
(九) 大宗物资、大型和成套设备及图书、教材等采购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数量、质量(有关技术参数)、采购情况或招投标情况等;
(十) 按上级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通过中层以上干部、教代会等形式向“一定范围公开”的内容主要有:
(一) 学校章程、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情况;
(二) 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重要改革方案及执行情况;
(三)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和民主评议情况;
(四) 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五)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和结果;
(六) 学校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七) 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和执行情况;
(八) 学校资源调配情况,包括住房调配、用地调配、办公室及实验室等用房调配、大型仪器和设备等教学资源调配等;
(九) 校办相关后勤产业的经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 按有关规定应当公开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校务公开的主要渠道。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校务:
(一)教代会形式。教代会是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要进一步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和工作程序,对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二)会议形式。通过召开校情发布会、教职工大会、教代会执委会、中层干部会、学术委员会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民主党派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离退休人员通报会等形式。
(三)文件形式。以各种公告、通报、通知、会议纪要、办事手册等文件形式。
(四)媒体形式。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站和宣传橱窗等形式。
(五)其他形式。设立校领导接待日、网上校领导信箱、举报信箱等形式。校务公开应本着因事制宜、灵活多样、便捷实用的原则适时进行。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程序及时限
第十八条 对目录所列的公开事项、内容,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公开”的原则,确定每个项目的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部门,确保责任到位。
第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该公开的事项、内容,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二十条 对于未列入目录,而教职员工和学生要求公开的事项、内容,由责任部门提交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并确定是否公开及公开的形式、范围等。
第二十一条 对拟公开的事项、内容都要按我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报各单位保密领导小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公开,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内容。按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正式公开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校务公开的项目、内容确定公开时限,分别实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即时公开。一般应在校务发生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如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按文件要求确定公开时限。
第六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学校的校务公开工作,定期检查学校校务公开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有关人员和组织,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设立校务公开监督电话、投诉热线和举报信箱,由校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管理。对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教代会、学代会定期评议相关校务公开工作,并及时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学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凡与此办法不一致者,以此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